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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勞動仲裁管轄 | 勞動仲裁管轄形式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2.52W)

  勞動仲裁管轄爭議是勞動爭議常碰到的一個問題。那麼,究竟什麼是勞動仲裁管轄? 勞動仲裁管轄的形式有哪些呢?今天,本站的法律小編就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仲裁管轄的相關知識。

何為勞動仲裁管轄,勞動仲裁管轄形式有哪些

  勞動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一些規定,本地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形式有以下4種。

  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14條規定:“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首鋼總公司遷安礦集體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9〕162號)規定:“外省企業職工在京履行勞動合同時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應由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許可權。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以上,就是勞動仲裁管轄的相關定義,以及勞動仲裁管轄的具體形式。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您心裡也對勞動仲裁管轄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瞭解。希望小編介紹的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法律顧問,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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