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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不可以排除約定的仲裁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存在有效的仲裁條款屬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因此級別管轄不可以排除約定的仲裁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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