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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人迴避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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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人迴避有哪些相關規定?

司法鑑定在訴訟活動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像我們所熟知的法醫鑑定也是其中一類司法鑑定,此外還有物證類鑑定與聲像資料鑑定。也正是因為司法鑑定的重要性,所以不僅僅是針對司法鑑定人的專業性以及鑑定過程中的科學性有著嚴格的規範要求,而且司法鑑定也有相應的迴避制度,那麼司法鑑定委託人迴避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一、司法鑑定委託人迴避相關規定

(一)為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三)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四)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五)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要暫停參與相關司法鑑定活動。

(六)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收到審請後兩日內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在兩日內集體作出決定。

(七)委託方和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兩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本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鑑定工作。

(八)對符合迴避情形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責任人和知道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將追究其責任。

二、重新鑑定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委託人迴避的情形

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有司法鑑定委託人迴避相關規定中的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三)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這從根本上有效避免了利害關係人參與司法鑑定,防止了有影響司法公正的情況出現。此外,規定囊括了司法鑑定迴避整個過程應有的程式,這讓相關人士有法可依、避免了很多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