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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後多久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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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後多久做出決定?

提出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後多久做出決定?

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由審判決定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於法院院長。

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民事訴訟法迴避申請提出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

當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果在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同時會對案件造成一定的影響時,我們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採取迴避措施的,法院也需要在接收到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後,也需要在三天內做出決定並且通知到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