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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相鄰權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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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相鄰權糾紛如何解決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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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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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經常會發生關於土地的糾紛,尤其是關於宅基地方面的問題。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要怎麼處理呢?我國法律在制定時已經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下面就由律師365的小編對該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一、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解決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如果情況符合相關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相關法律依據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怎麼解決。在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首先要協商解決爭議,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如果情況符合相關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希望該回答解答了您的疑惑,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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