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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鄰里有糾紛調解程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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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鄰里有糾紛調解程式嗎

一、農村宅基地鄰里有糾紛調解程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當調解沒有達統一協議時,或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是雙方後悔的,可以及時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二、農村宅基地鄰里有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解決宅基地糾紛的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在《土地管理法》中第14條第4款還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發生了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將侵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不需要按照流程先由行政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