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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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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有著農村戶口的朋友應該都有一份屬於自己的宅基地,但是法律對於宅基地的使用主體有限制規定,這就使得農村宅基地在進行買賣時出現很多糾紛,那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崇明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一、崇明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宅基地使用權通常與地上房屋一併轉讓,單獨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非常少見。因此,實踐中多見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轉讓而引發的糾紛。根據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主體的差異,可以將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分為三類:

1、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2、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3、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糾紛。因為合同主體的不同,在適用法律認定宅基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解決辦法:

1、對於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4、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5、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轉讓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二、買賣宅基地合同的法律效力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均有明確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崇明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如何解決的知識,首先根據實際出現的糾紛,將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分為三種情況;其次,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提出瞭解決的辦法。另外,小編還整理了買賣宅基地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於不同情況的合同效力分別做了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