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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解決方案

遺產繼承 閱讀(6.91K)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解決方案

宅基地使用是國家對農民的政策,農民有權使用土地進行建宅。但面臨宅基地使用權責任人更改時,我們會遇到很多問題,有些是轉讓,有些是繼承等。因為人有生老病死,所以子女有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子女較多時,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發生就較頻繁,接下來本站為您詳細說明。

一、宅基地使用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一定要切記,禁止非法佔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涉及很多法律知識,所以當大家遇到類似問題,一定要優先採取有效措施,依據法律辦事。發生宅基地糾紛,一定要合法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才能合理合法使用宅基地,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具體事項可以當面諮詢律師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