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買賣惠州的規定是什麼?
宅基地不可以買賣,依據《惠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設住宅佔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基本原則】 農村宅基地的安排與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標準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
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規劃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都市計畫,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單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第六條【公寓式住宅】 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和支援有條件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公寓式住宅。
第七條【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市、縣應當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單列農村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宅基地建設。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一戶一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與村莊土地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九條【用地標準】 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宅基地不可以進行買賣處理的原因主要在於宅基地的土地產權並不能進行轉讓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如果農民需要使用宅基地進行建設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式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