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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改革 | 是不是意味著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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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改革,是不是意味著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關於農村宅基地改革的問題,目前確實有一個試點方案,已經編制完成了,但還沒有最後批准。”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據悉,按照目前已經基本成型的“試點方案”,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將按照“分類處理”原則的進行。所謂分類,即“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外的傳統農區”和“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內”兩類,對於這兩類不同情況,將以不同方式貫徹“一戶一宅”的原則。

試點方案規定,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宅基地分配製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相對集中建房落實“一戶一宅”,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內,政府或集體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將法定面積宅基地等值轉換為住宅,落實“一戶一宅”。已沒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農民集體可利用村莊存量建設用地,在政府支援下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權益。

試點方案還規定,農戶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繼續實行規定面積內無償取得,有條件地區試行有償選位;超標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有償流轉或退還宅基地後再次申請的,可有償取得;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農戶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城裡人使用佔有農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護

據新華社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就宅基地這一熱點話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進一步擴大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慎穩推動

農民住房抵押擔保轉讓

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堅持集體所有制、用途管制、城鄉統籌、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四個重要原則。胡存智表示,這是農地改革的基本邏輯和底線。

解決農村宅基地的問題,首先要切實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時要探索宅基地上的農民住房的財產性收益的路子。因此,決定提出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地推動農民住房抵押擔保轉讓。

非農村人員

購買農村宅基地違法

宅基地轉讓是否意味著城裡人可以去農村買宅基地?胡存智強調,這是方向性誤解。按照我國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密切關聯,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才能使用這塊宅基地。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購買還是以其他方式使用佔有農村宅基地,都是違反法律的。

改革的根本出發點是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路子,不是為了解決建設用地指標,也不是為了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

宅基地一旦抵押權實現,就涉及轉讓問題,結合農村住房一戶一宅基本國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農民唯一住房,轉讓後農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會問題,必須慎重。

根據以上總結出,宅基地改革絕非可以自由買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