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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出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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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出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隨著三農經濟發展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許多地方都打著改造舊鄉村、打造新農村的旗幟,對農村土地規劃、使用進行大規模的調整使用,其中不僅包括耕地、自留地,還有很大一塊涉及到宅基地,那麼,農村宅基地買賣出租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一、轉讓宅基地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2、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二、轉讓宅基地需具備的審批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准等手續,並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脫節,有些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在買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嚴格地說,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三、宅基地的出租

關於宅基地能否用於出租,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並無明確規則,基於宅基地是供農民建造房屋及其所屬裝置之用,因此,宅基地不得單獨出租。但鑑於《土地管理法》規則,鄉村村民能夠將房屋出租,因出租並不發生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主體的改動,因而,在不違背法律和國家有關宅基地用途規定的狀況下,能夠認定農民出租宅基地的行為有效,但是需求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無住房而請求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當准許。同時,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綜上所述,宅基地買賣出租原則上都是可以進行的,但是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不得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也就是不能轉讓給城鎮居民,同時,宅基地轉讓必須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並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就是無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