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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政策法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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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政策法規是什麼

我國開發商在日常生活當中,對土地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基本上都是屬於國有城鎮土地。對宅基地進行開發和使用的,只允許農村戶口,並且宅基地土地在進行買賣的時候,也必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規,那麼宅基地的變更和買賣才受法律的保護。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農村宅基地買賣最新政策法規是什麼?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最新政策法規是什麼?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以後進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二、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 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 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 戶口已遷出的;

(五)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戶為單位,在都市計畫及規劃控制範圍內,每戶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範圍不超過167平方米。

我們可以看出,宅基地在進行買賣的時候,必須遵守三大原則。包括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主體變更登記等,在滿足一定情況下,才可以對宅基地進行買賣。通常情況下,宅基地變更轉讓買賣大多發生在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