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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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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旅遊企業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巨集觀控制和管理,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旅遊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旅遊局(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0-02-07

實施時間:1990-02-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遊企業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巨集觀控制和管理,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旅遊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經各級旅遊管理部門批准的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旅遊企業的中方帳目。

第三條 各級旅遊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財政經濟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並向其報告工作。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接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旅遊部門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及審計人員的職責

第四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經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應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機構的級別應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機構相同。業務量小的單位也應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

第五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審計業務知識的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內部審計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獎懲,應事前徵得上一級審計機構的同意。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按國家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評定和聘任。

第六條 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洩漏機密、玩忽職守。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第八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負責及時提出本地區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總結推廣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及時組織交流旅遊審計資訊。

(二)負責對本地區旅遊行業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審計成果以及其他審計資料的統計彙總工作。

(三)負責對本地區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本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家資產、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基本建設以及其它專項審計。

(五)負責對本地區旅遊行業管理中重大的、帶傾向性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等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為促進行業管理,加強巨集觀調控,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為深化改革服務。

(六)負責對本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經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七)負責宣傳貫徹審計法規,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行業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八)負責辦理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構和本部門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經費預算、信貸計劃、外匯收支計劃、基本建設計劃、承包前資產以及聯營投資涉外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二)負責對本單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經濟責任、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外匯收支、結匯情況、基建投資效果、各種資金和經費使用的效果等進行審計監督。

(三)負責對本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浪費的瀆職行為等進行專案審計。

(四)負責對本單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審計監督。

(五)負責對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核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負責宣傳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本單位有關審計規章制度,參與研究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

(七)負責辦理上級審計機構和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審計機構對本單位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

第十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有權要求本部門、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有關檔案資料。

(二)有權檢查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帳目、憑證、報表、資金、財產,查閱、索取有關檔案、會計資料。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被審單位的有關人員調查詢問、索取有關證明材料、複製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四)有權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經營管理和經濟活動分析等有關會議。

(五)向本單位領導及企事業單位提出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六)有權建議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案件,表揚遵紀守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七)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帳表和有關資料的,必要時經領導批准有權採取封存帳冊和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部門、單位領導應保證內審人員行使以上職權。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審工作的主要程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領導批准後,分別按計劃審計專案制定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計工作。

(二)研究審計方案後,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被審計單位必須配合、協助,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做好審計記錄,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後,報送本單位負責人。重要的審計報告和處理決定應同時報送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同級國家審計機關。

(四)對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結論和管理決定及建議,報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批准後,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五)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審機構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可以向國家審計機關提出複審的申請。在未改變審計決定前,仍應按原決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旅遊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並抄報審計署駐國家旅遊局審計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我局(87)旅審字第025號頒發的《旅遊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審計署駐國家旅遊局審計局負責解釋和統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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