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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區別嗎?

土地承包 閱讀(2.97W)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區別嗎?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出讓”是土地所有者(國家)第一次轉讓土地使用權;是不交納土地增值稅的。“轉讓”是用地單位再度轉讓土地使用權。是要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例如,A開發商從北京市政府手裡投得一塊地,後將其轉讓給B開發商。前一行為就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者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定義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由此可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表現在定義、主體、行為性質、轉移條件和程式、交易市場等方面,我們不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讓混淆。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讓有充分的瞭解,是我們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也對我們在轉讓或出讓、接受轉讓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保護自己的權益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