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允許的嗎?

土地承包 閱讀(2.66W)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一種土地是國有劃撥土地,這是需要通過徵地才能獲得的,也就是國家通過徵收土地,給付被徵收者補償獲得的,因而具有土地取得的成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大家比較希望瞭解的,那麼,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又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一下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知識。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允許的嗎?

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應該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幾個條件:

(1)已領取土地使用證或提供由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土地權屬情況;

(2)符合相關檔案規定,不屬於應儲備的土地範圍;

(3)無違法用地行為;

(4)權屬無爭議,並符合城建規劃部門有關要求;

(5)工業用地的受讓方應為工業企業,倉儲用地的受讓方為非自然人;

二、如何理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立法精神。國家禁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逕行轉讓。也就是說,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其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為無效。

結合該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方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不是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4)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人亦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使用權,因為它涉及到國家劃撥的土地,因此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這個問題也同樣是比較特殊的,也是比較複雜的。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它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次,如果您想要了解的更加具體建議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