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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轉讓土地嗎?

土地徵收 閱讀(3.04W)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轉讓土地嗎?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轉讓土地嗎?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轉讓土地,但是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式是怎樣的?

1、擬定收回方案

市縣土管部門根據市縣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案,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管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

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提出,土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

土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

根據市縣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一定時限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登出登記

土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原來為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抵押登記手續。

劃撥型別的土地,也可以像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一樣,與他人簽署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協議,但是在協議簽署之前,需要先將自己想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意願告知土地管理部門,並且需要獲得其批准後才能實施土地的出租、準讓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