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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不能是光地麼

土地承包 閱讀(1.17W)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無償的方式就是劃撥,一種就是有償的方式就是出讓,以有償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進行轉讓的過程中沒有太大的限制,當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就所不同,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不能是光地麼這個問題很多人有疑問,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解答。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不能是光地麼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求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取得或者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而取得的,因此原則上是有允許進入市場。但是,由於目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入房地產市場已為必然趨勢,考慮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經濟效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程式及土地的處理。此後國務院頒佈發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相應的規定。

2、按照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證;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4)依照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能直接轉讓的,只有在依照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從而使原劃撥土地的使用權變成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後,才允許其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直接進行轉讓的,不需要進行土地建設,只要辦理好出讓手續就可以進行轉讓,實質上是由劃撥的性質轉化為出讓的性質,不再受其他方面的限制,最終只要交納相應的費用就可以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