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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使用權型別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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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工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工程開發的過程中,不管怎樣,都需要事先獲得土地的使用許可權,並且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進行正常施工,而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型別也會不同,那麼天津土地使用權型別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讀這個問題。

天津土地使用權型別分為哪些?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體現形式,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是一種從所有權中分出來的財產權,這種權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依法轉讓,是一種可變動的權利。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一系列法律規定構成了當前我國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土地使用權型別有哪些呢?

一、天津土地使用權分類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一幢建築物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由業主按份共有,個人的份額依其專有部分的面積在整幢建築物中所佔的比例來確定。在土地使用權和專有部分的關係上實行連動主義,即只能一起處分,不得分離。成員權。成員權是指業主基於在一幢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和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體關係而產生的作為建築物的團體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總和。業主可以設立業主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有約束力。對於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企業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根據上述材料的描述,”天津土地使用權型別“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了解答,一般土地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才能進行施工,而出讓土地則是可以進行自由的開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