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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土地使用權證管轄 | 案件型別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2.83W)

一、管轄

撤銷土地使用權證管轄,案件型別有哪些?

一種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這種情況的申請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超期了,複議機關會以申請複議超期為由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另一種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種情況起訴的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超期起訴的話,法院會以超期為由不受理。如果知道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的行政行為的時間超過了60日,但不滿90日,這種情況申請行政複議是不受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便成了唯一的維權途徑了。

如果認定此類案件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由於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是不受理的,申請人的維權路徑就徹底堵死了。如果認定此類案件不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則可以直接受理,法律又向申請人敞開了大門。因此,認定此類案件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變成了尤為重要的事情。

二、案件型別

近年來,由於國家對建設用地指標控制地越來越嚴格,村民申請宅基地變得越來越困難,因此,村民之間因爭奪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再加上農村佔地拆遷時按照宅基地使用權證進行拆遷補償,因拆遷補償產生的鉅額經濟利益也導致村民之間因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政府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不當而申請撤銷他人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申請撤銷他人宅基地使用權證案件常見的型別有以下幾種,

1、宅基地使用權一開始歸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後,政府在沒有徵得全部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證又頒發給了其中一位繼承人或者第三人,繼承人申請撤銷後來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2、老人與兒子一塊居住,一開始宅基地使用權證在老人的名下,政府在沒有經過老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宅基地使用權證頒發到了兒子的名下,由於老人與兒子之間關係惡化,老人想要回房屋及宅基地而申請撤銷兒子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3、鄰居之間在建造房屋時對兩家宅基地的邊界產生爭議,經過實際測量後發現兩家之間的宅基地存在重合的部分,一方申請撤銷另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互相申請撤銷。

不管怎麼說土地的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的,所以村民間爭論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的問題。又由於土地的案件非常的特殊,所以撤銷土地使用權證管轄也就非常的慎重。國家規定了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只是在向法院申請的時候需要考慮是否需要複議前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