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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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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凡事具備法定條件,不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還是公民個人或者三資企業,只要依照法定程式,都可以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獲得土地使用權。那麼我們土地使用權的主題如此廣泛,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型別呢?讓我們來一一瞭解。

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型別?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型別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土地使用權相關書籍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我們無時無刻不利用著土地,使用著土地,我們的住所、上班場所、購物場所,都是與土地使用有關的。小編為大家解答的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型別,也科普一下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土地使用權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主要獲取方式,我國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檔案,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有詳細的管理規定,有興趣的各位可以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