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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登記機關 | 經營權出租具體指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3.17W)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登記機關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登記機關,經營權出租具體指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25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二、經營權出租具體指什麼?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的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法律關係中,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也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注意這裡不同於土地轉包必須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出租合同,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獲取租金,這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即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

我們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法律關係中,可以看出土地出租的特點: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此過程中沒有流轉,仍然是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受,當然,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仍需向發包人承擔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承租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其次,承租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與轉包的唯一區別也是根本區別;最後,由於土地出租並不影響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因此無須經過發包人許可,只需要將出租合同向發包人備案,這與土地的轉包備案異曲同工之處。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9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6條:“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第5款:“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