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什麼規定?

土地承包 閱讀(1.13W)

河南省的農村一般需要將土地合理分配也是基於人們自己的需求,所以就會向公眾告知之後由人們自行申請要求承包相應的土地,但是在農村土地是有限的而且有資格的限制就需要通過登記的手續來確認。那麼,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什麼規定?

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什麼規定?

一、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什麼規定?

承包地全部被國家徵用的應進行登出登記

此次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承包地全部被國家徵用的應進行登出登記,被國家部分徵用的,應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麵積中減除,並進行變更登記,未被徵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公職人員、出嫁女是否列為家庭成員由承包戶家庭決定

對於公職人員、現役軍人、大學生等人員戶口已經遷出,是否繼續作為家庭成員參加登記的問題,根據規定,家庭承包經營戶中個別人員的變化不影響家庭承包土地的權益和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參加土地二輪延包及延包後的上述人員,是否列為家庭成員由承包戶家庭決定。

對於出嫁女和入贅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問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出嫁女和入贅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落戶城鎮的家庭按承包方的意願確權登記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居民轉入城鎮戶口後,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不變。農戶家庭雖然已遷入城鎮落戶居住,但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承包方的意願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家庭遷入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仍然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戶,應當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應尊重其意願進行確權

2011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將農民“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擴大到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並規定“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

因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對其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應當尊重承包方的意願。

“五保戶”據其意願確權登記

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應尊重“五保戶”的意願,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強行收回“五保戶”的承包地作為集體機動地。

農戶開墾的“四荒地”也可確權

對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新開墾的“四荒地”按照規定程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係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確權,如承包、租賃或者拍賣物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進行確權登記,如果存有爭議,按照法律程式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農戶佔用田間路、溝渠的土地不可確權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戶佔用田間路、溝渠等耕種的土地不能確定為家庭承包面積,應當按照原承包地塊測量的面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集體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可登出和變更登記

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進行登出和變更登記,未被徵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也可根據承包方意願,不予登出和變更登記,但要在登記薄和經營權證書上予以註明。

家庭成員增減不影響承包戶土地確權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戶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戶家庭的戶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農戶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係後,每一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承包期內,不能因為家庭成員的增減變化(婚喪嫁娶、添丁增口等),影響家庭承包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定和承包土地的穩定。同樣,也不能因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員的增減變化而調整承包土地的數量。此次土地確權是對農戶家庭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土地承包關係進行進一步確權登記頒證,不是也不能在農村進行集體土地的重新調整和分配。

私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予登記

對於農戶或其他組織未經國土部門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進行建房或建設其他建築設施的,此次確權不予登記。對相關責任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行為,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恢復農業用途後,再行確權登記頒證。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在農村承包了土地並且用作是其他方面的經營活動使用就必須經過經營權的法律登記才能夠依法進行的,否則沒有登記的土地是不允許任何商業活動來破壞整體環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