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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土地承包 閱讀(3.24W)

為了更好的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現在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這個制度實行以來,極大的改善了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但是在土地具體承包經營過程中,有時也會發生一些糾紛。當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期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下面本站為大家帶來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重 慶 市 南 川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705號

原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

訴訟代表人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重慶市xx區。

委託代理人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重慶市xx區。

被告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重慶市xx區。

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與被告萬某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馮超獨任審理,並適用簡易程式於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的訴訟代表人張某的委託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萬某經本院依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訴稱,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於xx區xx鎮x村x組的承包地流轉給被告進行生產經營,流轉期限為20年,土地流轉費按700元/畝計算當年的租金總額,並於當年的9月底付清全部款項。合同簽訂後,雙方履行了各自的義務。但自2014年起,經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並由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

被告萬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重慶市xx區xx鎮x村x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其在重慶市xx區xx鎮x村x組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承包方代表為張某,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為:謝某(已故)、張某、秦某。2010年11月1日,甲方(出租方)張某與乙方(承租方)萬某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其享有的位於“高坎子房前公路外至河邊片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租賃期限20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租賃面積為0.75畝,以每畝700元計算當年的租金總額,當年的9月底付清全部款項。雙方還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土地徵收、佔地等事項進行了約定,但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簽訂後,被告按約支付了至2014年之前的土地租金。2014年至今,被告未按約定支付2014年、2015年土地租金。現原告向被告催收土地租金無果,起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並由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2014年的土地租金,原告自願不向被告主張2015年的土地租金。

另查明,2014年至今,被告未使用承租的土地。2015年2月,原告自行耕種出租給被告的部分土地。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證人張某某的出庭陳述以及原告訴訟代表人的陳述證明,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原告訴訟代表人張某與被告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本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效力予以認定,且合同效力溯及原被告雙方。合同簽訂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2015年的土地流轉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本院對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援。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2014年的土地租金,合同約定了租金支付的標準,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525元(田:0.75畝×700元/畝/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與被告萬某於2010年11月1日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

二、被告萬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向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的訴訟代表人張某支付土地租金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交納40元(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已預交),由被告萬某負擔(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逕付原告張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的訴訟代表人張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元,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xxx

xxxx五年xx月xx日

書 記 員 xxx

從上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是事實情況和國家的具體法律條款進行的。當產生糾紛時,要勇於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熟悉相關的政策、法律條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