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1、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2、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3、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須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以上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相關內容,在承包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是不需要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還有如果承包方全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