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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承包 閱讀(2.89W)

一、人死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人死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人死後土地使用權歸家庭成員所有。農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的規定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其他相關內容包括哪些?

1、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2、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3、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係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4、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

5、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6、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

7、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農村的土地是可以由相關的家庭來進行承包的。當然這樣的一種承包的話,它是以家庭為一個集體進行承包,所以作為戶主死亡之後,其他的家庭的成員仍然是可以在承包期限內承包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