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租賃土地使用權產權歸誰

土地承包 閱讀(2.03W)

我國的土地在使用的時候,為了防止國有土地資源的流失,對於土地使用過程中的一切交易和使用,都必須遵守我國的規章制度。否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在生活中,大家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出去,作為一種資源進行使用,也是比較常見的。下面,下編就為大家介紹租賃土地使用權產權歸誰?

租賃土地使用權產權歸誰

一、租賃土地使用權產權歸誰?

1、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租賃給另一方的情況,以租賃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若土地租賃協議中未對房屋的產權進行界定,則房屋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要麼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議價形式購買該房屋,或投資人自行拆除房屋。

2、若是國有批租的土地,土地租賃期到期後,土地無償收回。對房屋進行適當補償

二、租入土地使用權能否作為無形資產?

不能,除非是融資租入。

從會計核算角度看,將企業的長期資產區分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業的資產分佈。同時,因為無形資產固有的不確定性,所以出於謹慎性考慮,對一般無形資產都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攤銷期限。

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不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則不是因為這一原因,而是從其作為一種權利且無實物形體的特徵出發的,但從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說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或者無形資產核算在本質上是沒有本質差別的,只是攤銷和折舊的年限與一般的固定資產不同而已,因此上,新的《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要計入相關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價值中。

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出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規定如下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由此可知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出租的

四、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共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

一般來說,土在進行租賃的時候,對於土地的產權問題,按照當時雙方簽訂的協議為準。如果沒有進行規定的話,那麼,土地的產權就歸土地使用證所有人擁有。但是,如果是國有土地批租的土地的話,產權到期以後,國家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