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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土地證能繼承嗎

土地承包 閱讀(8.9K)

一、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土地證能繼承嗎

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土地證能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型別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

因我國耕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儲存承包權。 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即集體組織裡沒有符合戶口規定的家庭成員了,土地由集體收回。但子女可以繼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產生的收益。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關於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土地證能繼承嗎這個問題,我們在進行繼承的時候,是隻可以繼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產生的收益的。另外,在進行獲得土地使用的許可權的時候,我們是可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是,是一定要簽訂相關的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