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如果地上房屋倒塌後空閒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徵收 閱讀(1.89W)

       一、房屋倒塌後空閒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誰?

如果地上房屋倒塌後空閒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誰?

根據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關於確認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原則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稽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認給現在實際用地單位或個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於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原來擁有土地權利的當事人如果在法定時間內不使用該土地,其土地權利可由政府確認轉給實際土地使用人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三、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了怎麼辦?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按照我國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如果說土地使用證沒有申請續期,或者申請沒有獲得批准,土地使用權就會由國家無償收回。這一點也是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了的。

此外,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