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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徵收管理條例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1.83W)

一、湖南土地徵收管理條例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湖南土地徵收管理條例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徵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本徵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徵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執行由市州制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徵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50%。徵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30%。

徵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並公佈,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徵地。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徵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徵用土地

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二、湖南省城中村改造賠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築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後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同一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並且被拆遷人願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籤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湖南省的徵地補償款主要還是針對土地房屋的價值等方面來進行的,還有就是相關的損失和臨時的安置費用等,也體現了每一項的補償金額都是站在被徵地方的角都上來合理的考慮,符合社會要求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