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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有新的規定嗎?

補償標準 閱讀(2.63W)

一、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有新的規定嗎?

2021年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有新的規定嗎?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拆遷人的職責有哪些

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專案中,拆遷人一般是專案的建設單位,市、區政府也可以確定專案代建機構或者批准成立拆遷事務機構作為特定專案的拆遷人,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

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專案中,拆遷人一般是專案的建設單位,市、區政府也可以確定專案代建機構或者批准成立拆遷事務機構作為特定專案的拆遷人,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的職責。

拆遷人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的職責

拆遷人的職責

1、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

2、落實補償安置資金;

3、制定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總體計劃,制定並實施具體拆遷方案;

4、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專案、範圍和期限組織實施拆遷;

5、負責專案拆遷的宣傳、發動、解釋工作,配合主管部門釋出房屋拆遷公告及相關通知,並負責通知到被拆遷人;

6、組織實施房屋、土地、有關建(構)築物、附著物,市政管線拆改等查勘、測繪、評估工作;

現實生活當中尤其是農村地方,對於拆遷這個問題還是比較重視的,因為農村地廣人稀擁有的集體土地比較多,所以關於拆遷補償的時候,往往是非常容易引發一些矛盾,但相關的土地管理法規當中是有著嚴格的執行標準的,完全不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