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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獲得的徵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補償標準 閱讀(4.6K)

一、民事主體獲得的徵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民事主體獲得的徵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民事主體獲得的徵地補償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範的規定分配,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同時還需要兼顧被徵地者的需求。

二、徵地補償土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嚴格執行有關征地補償費的法律法規 對於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五個不準”:農村土地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準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且無法恢復的,可以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不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準剝奪和非法限制其應當獲得的相應徵地補償費;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民的意見,不準假借以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侵害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對農村土地的投入,不準剋扣或剝奪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公開發放徵地補償費,不準以任何理由剋扣、侵佔、截留和挪用。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2、進一步明確徵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分配物件: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物件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

(2)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部分農民群體;

(3)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時,必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嚴格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專案。

(二)安置補助費

1、分配物件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被徵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徵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物件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後,該承包方以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徵收、徵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後,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後,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於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餘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於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後,今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餘,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於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三)土地補償費

1、分配物件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根據被徵地農民的意願,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將被徵地農民獲得安置補助費相對應的不少於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物件。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的,可將不少於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物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留存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嚴格管理,將不低於90%的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 各級政府應引導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按照有關規定,將土地補償費用於參加社會保險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該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按照不高於70%的比例,分別從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進行提取和劃撥。

雖然我國的民事主體並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時,若是想要徵收公民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按照既定規定流程的規定,支付給被徵地者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此後需要既定的原則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