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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協議主體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補償標準 閱讀(4.62K)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國家規定的,如果要徵收普通老百姓的土地的話,那麼當然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不僅在相關的法律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而且在當地的規章制度當中也有著清楚的闡述,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徵地補償協議主體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協議主體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徵地補償協議主體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徵收補償協議主體是徵收涉及到的雙方主體一方主體是國家,也就是相關的當地政府,另一方主體在是被徵收土地的當事。

二、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式為:

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釋出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式等民主程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首先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話,那麼肯定是雙方主體所簽訂的一方肯定是代表著國家的當地政府或者是有關部門另外一方是被徵收土地的農民。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籤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