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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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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在我國,農村的土地是歸集體所有的。不過,如果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國家可以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同時,為了保障被徵收人的利益,國家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接下來,大家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吧。

《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徵收房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規劃、房地產、農業、公安、土地儲備、監察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區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託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組織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社群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具體實施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因建設需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立項、規劃範圍和土地徵收等批准檔案,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專案名稱、房屋徵收範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徵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徵求意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區人民政府研究通過。房屋徵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五條 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築面積、居住人口狀況等進行登記,被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範圍等地進行公示。

第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徵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於被徵收房屋並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專案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複安置。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第八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徵收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築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60平方米大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被徵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徵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後的剩餘面積,不予補償。

第九條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徵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後,對被徵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的剩餘有效面積按照被徵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交易後剩餘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後,被徵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十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與被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徵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和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第十二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房屋徵收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第十三條被徵收人利用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對利用住宅房屋開展生產經營,且其生產經營活動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符合安全生產等規定的,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產經營設施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設施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徵收具有合法證照的集體性質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屬物、構築物,按照市政府公佈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徵收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現房安置的或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被徵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徵收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以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安置費的發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過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戶?次的標準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的,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對被徵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應當按時搬遷並與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和應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徵收房屋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專戶儲存賬號、安置房屋或者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區域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資訊化建設工作,並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實現資訊共享。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始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徵收人所在單位、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等手續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徵收房屋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徵收房屋補償安置範圍以及故意幫助被徵收人欺騙套取補償安置等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公佈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徵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備選名單中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徵收房屋實施單位牽頭以公開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並對抽籤、搖號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和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及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本辦法實施前,徵收集體土地時尚未對其上的房屋作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予以補償安置;已啟動但尚未結束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仍按原政策或專案補償方案執行。

以上就是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該條例中,限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規定了政府徵收與補償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需的必要程式,列舉了不予補償的情形,規定了補償的方式、專案以及計算方式等等。主動自覺地去了解這些條例,有利於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