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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村委可以徵收土地嗎?

土地徵收 閱讀(7.59K)

農村的秩序能夠得到管理主要是依靠村民集體選舉的組織即村委,因此村委一般情況下對本村的各項事務都有一定的權力進行干預。而土地對於村民來說可以說是最重要的用以生存的事物,那麼作為管理者的村委可以徵收土地嗎?一起來學習相關知識。

農村的村委可以徵收土地嗎?

一、農村的村委可以徵收土地嗎?

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土地的徵收和收回。

大家都知道,我國土地按性質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村子裡的土地歸整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使用者(村民)只有使用權。

在這種情況下,村民的土地可能會被國家徵收,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並給予被徵地村集體及村民補償);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被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進行重新劃分或用於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等。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就要分兩個方面回答這個問題。

1)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並不是村委會想收回就能收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農民工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三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主觀武斷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拆房騰退土地,即使是依法收回集體土地,也須根據法律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2)村委會無權徵收土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應由國務院批准;其他情形下徵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批准土地徵收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自行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僅能做一些輔助性工作。

農村的村委可以徵收土地嗎?綜上所述,即使是農民用來生計的土地也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土地徵收的工作只能由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來進行而不是僅僅擁有管理村民的部分權力的村委來進行,總而言之村委如果以其名義強奪農民土地的就是犯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