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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分配方式決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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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收人民土地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國民過得更好,但國家徵收土地不能強硬地直接進行,而是應該通過補償被徵收人以撫平其對徵收決定不滿的情緒。但是城市範圍不斷變大也使得徵收土地的頻率也越來越高。下面一起倆看看徵地補償分配方式決定內容是什麼?

徵地補償分配方式決定內容是什麼?

徵地補償分配方式決定內容

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及市農委等相關政策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 徵用土地的補償金額

本次徵用我組土地82.14畝。每畝2.33萬元,共計191.3862萬元,扣除已發放戶承包土地1.77畝,計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額187.2621萬元。

二、 徵地補償費人口基準時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徵地之日做為徵地補償分配人口基準時。

三、 分配物件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業人口及其自然增長的農業人口。

四、 徵地補償款分配比例的確定

徵地補償款發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為6:4,土地補償費佔60%,安置補助費佔40%。

五、 涉及具體分配物件問題的相關規定 1、 財政供養人員不參與分配。 2、 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後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徵地補償安置界定日前(包括當時)所的;且戶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安置補助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3、 後遷入人口

根據合肥市委檔案,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前遷入的農業人口,(當時有書面約定的除外),在自願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應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農轉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農轉非的,且繼續耕種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但不享受人員補助費。

5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其戶口遷的全日制大中專在讀學生及連續在學的研究生,其戶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畢業)的應享受全額的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畢業後將轉非戶口遷回本村或將戶口暫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體戶上的,可獲得土地補償費。

6、婚入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婚入人口已經將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視為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員安置補助費。

7、因婚遷入新居住地帶來的孩子和婚後回遷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後,因結婚遷新的居住地帶來的孩子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增人口對待,只能享受人員安置補助費。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因婚遷出,後遷回本村的農業人口,本享受全額徵地補償費,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補助費,所生的孩子應視本村新增人口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償,隨之遷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親屬不享受徵地補償費。

8、現役軍人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參軍未提幹的(包括初級士官),應享受全額土地補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9、全戶遷出和全戶消亡人口(這裡的戶指同一土地承包合同內的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全戶遷到設區的市或全戶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應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對至今未收回的徵地時其子女或親屬均不享受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10、死亡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一個或部分人員死亡,可分配土地補償費但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1、遷出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遷出,可享受土地補償費,介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2、具有土地承包權的無地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具有承包經營權的本地農戶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徵地時同樣享受全額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當初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13、空掛戶不參加此次分配。

根據上述決定可以瞭解到國家的徵收行為是會受到一定的規範和限制的。關注徵地相關規定對我們以後遇到型別情形時能夠知道補償具體的分配方式。小編提示徵地過程容易產生糾紛,本網站有律師幫大家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