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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規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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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規定了什麼?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規定了什麼?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徵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准的徵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徵收或者徵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徵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徵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徵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 徵地單位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戶;經被徵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徵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徵地補償費。

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徵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專案不得開工建設,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二、徵地補償費用有哪些

徵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對於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國家和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使用和徵用公民的土地,那麼這些單位也會在徵用後為使用方支付一定的補償金,其中就包括了土地補償金以及安置補助金等費用,在社會中也是時常發生因為補償金額而產生糾紛的情況,大家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權,避免使用暴力衝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