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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如何分配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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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清楚,我國的土地是國有,但是擁有土地的人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對土地有支配的權利。有時候為了發展城鎮的經濟就會佔據私人的土地,會對土地所有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有了徵地補償費的出現,具體補償標準在法律中也有所說明,那徵地補償如何分配具體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徵地補償如何分配具體規定是什麼?

徵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規定

(一)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接包人、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後,會投入大量的勞力與資金,作為實際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權取得權,青苗補償費作為青苗的代位物,當然應由青苗的所有權人取得。

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被轉包、出租後承包地被徵收的,應依下列規則確定青苗補償費的歸屬:

(1)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2)當事人之間無明確約定的,由資金和勞力的實際投入人取得。

地上附著物是指房屋等建築物和其他構築物。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二)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後,接包人、承租人對承包地的用益權是一種債權性權利,屬承包地的債權性利用方式。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權利人,其無權請求土地補償費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該筆補償費應由作為物權人的轉包人、出租人取得。

應當注意的是,接包人、承租人作為徵地的利害關係人並非毫無權利。當其權利受有損害時,應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轉包人和接包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徵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計算標準;

2、當事人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未作任何約定的,可以選擇以下三種規則之一處理:其一,若通過調整土地,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重新取得等質、等量的承包地的,當事人之間的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繼續於調換地上存續,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物作出變更即可; 其二,由接包人、承租人直接向徵收人請求補償; 其三,由接包人、承租人向轉包人、出租人依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補償。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而言,變更合同標的物和向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請求補償的規則更具可操作性。

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於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於被安置的物件範圍。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接包人應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但對承租人卻沒有任何的身份限制。由於徵地安置的物件限於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而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包人屬於安置的物件範圍,而承租人要視其是否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定。如果承租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當然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土地所有者並不是情願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因此會出現很多糾紛問題,而徵地補償費就是來補償土地所有者把經濟損失,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