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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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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是指與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某一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利害關係人不僅出現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經濟法中都有。
如關於民法的宣告失蹤,利害關係人就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

利害關係人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