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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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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通知第29條之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