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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公司債務 閱讀(9.98K)

債務沉重能影響企業和公司未來的發展,而債務重組能夠減緩它的負面影響。當企業和公司出現債務繁重導致無法持續經營時,通過債務重組的種種方式,能夠起死回生,是發展之路重新步入正軌。接下來將為大家介紹有關於債務重組的幾種方式。

企業公司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一、債務重組的概念是什麼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二、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破產償債。對於經營極差,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破產。企業拖欠的銀行貸款按照《破產法》中的償債程式收回一部分外,其餘部分予以核銷,衝減銀行壞賬準備金;企業的財政性貸款除按《破產法》中的償債程式收回一部分外,其餘部分予以核銷,先衝減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借款,中央銀行衝減財政在中央銀行存款(或增加財政向中央銀行借款)。由於這部分貸款所對應的資產或實物已退出流通或根本不存在,表現為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中有一部分沒有商品與之相對應,這部分損失實際上已通過通貨膨脹而消化掉了。所以,既合乎經濟學原理,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企業的商業性債務可以按《破產法》中規定的償債程式解決一部分,剩餘的債務沖銷債權方的壞賬準備金。

2、債權轉股權。對於負債過度,經營管理不善,無還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虧損企業或負債過度,但經營正常,尚有企業資產相對應,具備部分還款能力的企業,其金融性債務可視作沉澱貸款,通過“債權—股權”的方式予以解決。對於因政策原因而無法持有企業股權的金融機構,可以把債權折價轉讓給國有資產投資機構或經營機構,後者介入企業的經營、決策,利用自己的優勢,提高企業經營效益。銀行通過沖減呆賬準備金或資本金承擔折扣損失;財政性債務可以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如國家投資銀行等)採取不同的債務轉化方式將財政性債務轉化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如國家投資銀行等)的股權;對於商業性債務,在大力清理三角債的同時,可以把企業之間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構成的一些經常性債務轉化成企業法人相互參股,並採取兼併、合併等產權重組的方式對於經營虧損,貸款逾期不能歸還,但重估淨資產大於零的企業,將其淨資產出售給兼併方,國家有關部門收回貸款本息。資不抵債的企業,債務採用拍賣的形式連同企業一起賣給兼併方,由兼併方負責還本付息。

3、減免債務。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但債權債務方有著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且雙方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繼續經營下去,債權方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債務,為緩解債務人暫時的財務困難,避免因採取立即求償的措施,致使造成債權上的更大損失,通常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並得以清償債務。讓步的主要方式有:通過雙方充分協商,延長還款期限,降低或免除利率(利息),減免債務額度,以物(閒置物資裝置)抵債,債權轉移等。

4、託管或授權經營。託管經營是對於那些經營虧損,陷於困境的國有中小型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通過協商有選擇地委託效益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去管理。託管前,對被託管的企業進行審計和評估,摸清家底,企業原有的國有資產權屬及債權、債務等都不變更,託管方不負經濟上的盈虧,雙方仍然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單位,各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授權經營就是除以上參與外,通過注入一定資金和把本企業的一些好的經營經驗帶入,積極參與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經營,使它儘快擺脫困境。這種利用大企業的優勢,扶持、幫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重現生機,從而解決債務危機的做法也是一種間接的債務重組方式。

企業和公司的經營往往伴隨著不可預測的風險,債務償付的危機也許從未消失。此時為了更好的發展,熟悉債務重組的幾種方法必不可少,選定方法是公司企業的債務最小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您對此方面存有疑問困惑,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