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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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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模式
國有企業債務問題產生的體制、機制背景不同,內在動因不同,因此推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根據我國目前推行債務重組的實踐,下面試對三種模式的債務重組進行探討。
託管
債務託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模式,是指債權人將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等的不良債務委託給專門的託管機構負責管理、經營,從收益中逐步歸還債權人。
1.政府託管模式
2.銀行託管模式
3.機構託管模式
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託管企業結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在一定期限內保證受託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置方式;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受託有效期內,由託管企業分期獲得被託管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最終實現法人主體的變更;
託管企業按約定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的出售或拍賣;託管企業按約定接受債權人委託,並以經營方式使債權人兌現或受益。

法律依據:
《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2001)》債務重組的範圍修訂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修訂後的債務重組與原定義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沒有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其二是新準則中的債務重組不僅包括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還包括債權人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