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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哪些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82W)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哪些

第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資產包括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各種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二,將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其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轉換,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第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不包括上述兩種方式在內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或免去債務利息等。

第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其組合償債方式可能是: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