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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

不安抗辯權在實踐中適用是需要滿足一些條件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中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債務的履行有先後順序。履行有先後順序即異時履行,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不一致,有先後順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一般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是同時履行;而對於租賃、保管、承攬、運輸、委託等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根據合同的性質,一般是異時履行。
(三)後履行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即財產狀況發生惡化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有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