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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合同如何撤銷?

合同糾紛 閱讀(2.14W)

一、可撤銷的合同如何撤銷?

可撤銷的合同如何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撤銷合同。當然,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並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後,造成的法律後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撤銷權是否行使,當事人有選擇和決定的權利,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可撤銷合同往往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行為的後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