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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樣的 | 如何進行撤銷權訴訟?

債務債權 閱讀(2.77W)

一、撤銷權的訴訟時效

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樣的,如何進行撤銷權訴訟?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第一,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範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本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二、如何進行撤銷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究竟怎麼樣進行撤銷權訴訟,看下面的敘述。

根據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以上即是撤銷權的一些問題,在這裡您需要注意,它的訴訟時效是固定不變的,如果在這個時間您不行使這個權利的話,那就不能再去主張了,意味著這個權利的喪失。至於如何去起訴,還是建議您找個律師比較好,這種程式性的東西他們在行。

以上便是對問題撤銷權的時效是什麼樣的,如何進行撤銷權訴訟?的簡單回答,從文章中不難看出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而且在行使的時間上法律也是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才能發揮撤銷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