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代XX。
委託代理人楊西勇,四川XX律師。
被執行人李XX。
被執行人周X。
申請執行人代XX與被執行人李XX、周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於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標的為:支付借款950000元。
本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有多套房產,依法正在處置中,申請執行人同意本案延期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2014)眉東民初字第1157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式。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 何XX
執行員 於國波
執行員 彭XX
書記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