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人。
委託代理人楊躍剛,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人(特別授權)。
被告王X,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人。
被告餘X,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XX訴被告王X、餘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王X、餘X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周XX申請撤回對被告王X、餘X的起訴,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周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25元(已減半),由原告周XX負擔。
審判員王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