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其它文書>

李XX與何X、陳XX、黑龍江XX公司、中XX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其它文書 閱讀(2.51W)

原告:李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

李XX與何X、陳XX、黑龍江XX公司、中XX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何X,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

被告:陳X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XX。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孔XX,黑龍江天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納,黑龍江天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XX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閩江路28號泰山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工業開XX。

法定代表人:曹XX,該公司經理。

原告李XX與被告何X、陳XX、黑龍江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簡稱二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8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情複雜爭議較大,不宜適用簡易程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審判長回晶宇

審判員胡斌

人民陪審員徐福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X男

書記員於XX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