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李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李旭峰,廣東鴻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廣東省XX廠。
法定代表人郭XX,經理。
申請執行人李XX與被執行人廣東省XX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9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執行人廣東省XX廠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申請執行人李XX償付借款本金284695元及利息。由於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於2015年5月19日立案恢復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2015年7月2日執行員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情況,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5年11月18日本院組織申請執行人與化州市南盛街道辦協商解決本案,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本案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執結,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
本院認為,本案因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的情
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茂化法執字第288號案終結本次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判長朱昭光
審判員黃斌
審判員潘洪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