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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押買賣協議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債務債權 閱讀(2.39W)

我們都知道,抵押權或者留置權都是對債權人債權的一種保證,生活中我們也經常會抵押或者轉讓物品留置權來獲得財產融通,比如我們會將汽車抵押或者出讓留置權給債權人,那麼,當一輛汽車留置權與抵押權競存的時候,實現順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車押買賣協議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實現順序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車押買賣協議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一、留置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實現順序

留置權先於抵押權。依據如下:

法院處置抵押物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該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權與留置竟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二、留置權實現權利優先的原因

留置權的性質比較特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叫作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稱為留置物。留置權的作用在於擔保,而不在於用益,所以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發生的,並非產生於當時人之間的約定,留置該車,留置權即產生,而無須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具有對抗其他擔保物權的效力。而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根據我國法定擔保物權優於約定擔保物權的物權法原則,留置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另,留置權一般是由於留置權人就標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勞動而未得到適當補償而產生的,即留置權人首先進行了保管、運輸、加工、修理等勞動,而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加了或標的物的價值本應減少而未減少。如果沒有這種直接針對於標的物的勞動,則標的物的價值受損,其他物權亦難以實現。困此,留置權擔保之債實際上為其他債權之受償創造了條件,因而它應優先受償。

注:物上擔保,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讓與標的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優先受償,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返還標的物的擔保方式。物上擔保的實質是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以擔保債權的清償。在實踐中常會發生同一標的物上有幾種擔保物權的情況,一些信貸員遇到此種情況往往不知如何解決,其實這很簡單,運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就能夠解決。

車押買賣協議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實現順序到這裡也有了答案,留置權與抵押權在協議中競存時,留置權因其本身為其他債權的實現是創造了條件的,所以留置權由於抵押權優先實現,這一法律知識也提醒我們廣大債權人,在遇到財產抵押的問題時應當注意財產本身是否有其他權利競存,也就是權利瑕疵,減少不必要的麻煩。